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成都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疫情防控期间,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办公
2020年2月3日(大年初十,星期一)起,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正常办公。
二、疫情防控期间设立仲裁接待室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福字街86号2楼设立仲裁接待室。接待室内实行第一步测量体温,第二步登记信息,第三步提交资料。疫情期间,遵循对当事人进行逐一接待的原则,避免因人员聚集造成的交叉感染。同时,当事人须做好个人防护,当事人参与仲裁须遵守公示的《仲裁参与标准示意图》,非涉案当事人不进入仲裁区域。
三、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安排
(一)实行预约申请登记机制
(二)实行受案调解优先机制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前提,按照省、市仲裁系统的工作要求,积极引导企业、职工互谅互让,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应用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根据人社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坚持调解优先,由仲裁院或者委托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进行案件登记后,十五日内调解不成功的,仲裁院进行依法受理。
(三)实行案件审理顺延机制
(四)实行特殊案件处理机制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的,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快立、快审、快结。对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当佩戴口罩且体温正常的可组织仲裁庭审。
实行简易送达程序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往来,降低人员聚集造成的感染风险,根据人社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简易送达,主要用过电话、短信等送达方式依法送达受理、开庭等程序性文书和告知类文书,当事人收到先关文书须及时回复。
仲裁时效和审结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无法在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附件:1仲裁参与标准示意图
成都市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